《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表示
公办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
潍坊新闻网 2009-11-22 10:12:22
媒体综合消息《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完成并得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即将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份备受社会关注的草案修改稿明确表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争议最大的就是“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条款。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0月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在听证会上,社会各界的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不应“一刀切”,因为在目前家教市场和社会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有偿家教有一定市场,而且在教师工资不高的前提下,如果老师在工作时间之余、在不损害工作时间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有偿家教未尝不可。
还有人认为,有偿家教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的问题,全面禁止难以执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属于个人的道德操守问题,应当适用师德规范加以约束和控制。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应全面禁止,而应采取“疏”与“堵”两种方式加以规范和制约,实行部分禁止,即立法禁止应当仅限于针对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对本班级、本校学生开展有偿家教。
修改草案时,立法者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投入,通过日常的教学教育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实现教育公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条例草案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符合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公办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既相互区分、又相互渗透,既各有分工、又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鉴于需要同民办学校教师有所区分,对“家教”这一用语认识不尽一致,草案修改稿将其明确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该文章转自[潍坊新闻网] 原文地址:http://www.wfnews.com.cn/index/2009-11/22/content_5511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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